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选举结果备案规定
2018-03-29 11:04:50作者:来源:点击:
(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省级科协”)、副省级城市科协、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地市级科协”)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县级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备案工作。
第三条 省级科协将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副省级城市科协和地市级科协将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省级科协备案,同时抄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县级科协将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地市级科协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科协。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备案工作,应当切实履行备案职责,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在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地方同级政府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和支持,按期召开代表大会,认真做好主席、副主席换届选举工作。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加强对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换届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在代表大会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向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送大会筹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程;
(二)代表名额、构成及比例,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及比例,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及比例,主席、副主席名额;
(三)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第七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在选举主席、副主席结束之日起20日内,按照第三条规定完成选举结果备案工作。
第八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向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送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加人员范围和规模,选举实施情况;
(二)主席、副主席得票情况;
(三)地方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名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文件(复印件);
(四)主席、副主席干部任免表(复印件)。
第九条 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对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送的备案报告进行审核后予以备案,建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信息库。
第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变更、增补、撤销结果按照相同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省级科协将备案的副省级城市科协、地市级科协和县级科协主席、副主席信息库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