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2018-08-12 01:53:53作者:来源:点击:
(2018年4月11日襄阳市科协七届七次全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共襄阳市纪委机关、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襄阳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及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襄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市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市级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全面推进襄阳“一极两中心”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级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市级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级学会将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写入学会章程,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要成立党组织或功能型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接受襄阳市科协选派的党建指导员指导。
第五条 市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市级学会党建工作机制,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肩负的政治使命,承担起引导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任务,把好方向、引领道路,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所开展的各种活动,把科技工作者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周围,成为党执政的坚实依靠力量、强大支持力量、深厚社会基础。
(二)强化市级学会的会员服务意识,密切与科技工作者的直接联系,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襄阳创新体系建设。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五)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六)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襄阳市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八)承接科技创新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九)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十)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科技人才来襄阳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一)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二)建立学会分类指导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政社分离;积极主动配合襄阳市科协实施联办、联建、联推“三联”工作法,探索建立学会联盟,切实服务襄阳市创新驱动发展。
第一章 管理
第一节 业务主管单位责任
第六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襄阳民字〔2018〕4号)精神,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如下:
(一)负责市级学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市级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市级学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市级学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学会依法成立;
(五)对所属市级学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市级学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市级学会进行整改,组织指导市级学会清算工作;
(七)由襄阳市科协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会管理办法。
第二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七条 登记成立市级学会时,申请由襄阳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湖北省和襄阳市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提交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级学会发起者向襄阳市科协提交申请,经襄阳市科协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九条 自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襄阳市科协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事项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于会议召开后十日内报襄阳市科协备案。发起者再向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襄阳市科协开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已经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襄阳市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襄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襄阳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相关登记事项手续。
第三节 脱离
第十二条 市级学会脱离与襄阳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襄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襄阳市科协批准后脱离,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并报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业务主管关系手续。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市级学会应向襄阳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证、会徽;
(五)新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市级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市级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市级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襄阳市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 处罚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襄阳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十八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襄阳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襄阳市科协将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襄阳市科协可以提请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二十条 市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襄阳市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员
第二十一条 承认市级学会章程,符合市级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市级学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市级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市级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市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市级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市级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市级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市级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市级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市级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市级学会章程,执行市级学会决议;
(二)维护市级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市级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市级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市级学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六)市级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加强会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市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章程有设定会员缴纳会费义务的,会员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市级学会应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市级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市级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市级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市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襄阳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襄阳市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襄阳市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襄阳市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市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襄阳市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襄阳市科协备案。按照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市级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市级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市级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党员、专家学者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调整市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市级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四十六条 市级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襄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市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级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八条 聘任制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任职,并按要求到襄阳市科协和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经常组织开展学会业务和党建活动。
第五十条 市级学会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襄阳市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报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一条 党政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确需兼任的,严格按照《襄阳市党政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若干规定》(襄组通﹝2015﹞37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市级学会担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并且只能担任一个市级学会职务。
第五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为市级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报经襄阳市科协同意并获得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市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市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办事机构
第五十五条 办事机构是市级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襄阳市科协批准。
第五十七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市级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应实行秘书长专职化并采用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有条件的给予一定报酬。
第五十九条 根据《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两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鄂科协办〔2017〕99号)精神,结合襄阳市科协改革的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学会实施学会秘书长专职化、秘书处实体化建设工作。
第六十条 具备条件的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要把学会办事机构建成襄阳市科技人才之家。
第六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市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市级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市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 市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市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市级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襄阳”、“襄阳市”、“全市”、“市”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市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市级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市级学会承担。
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市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十五条 市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市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市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六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十八条 市级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六十九条 未经市级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七十条 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七十一条 市级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襄阳市科协、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襄阳市科协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市级学会分支机构的简介、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活动内容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市级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七十三条 市级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襄阳市科协、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十四条 市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节 会费
第七十五条 市级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七十六条 市级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十七条 市级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市级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十八条 市级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七十九条 市级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七十五、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市级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条 市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合规收入,含发起人经费。
第八十一条 市级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二条 市级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三条 市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四条 市级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襄阳市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 市级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十六条 市级学会收入、出资经费、市级学会会费视为市级学会公共财产,若会员退会,资金不再退回。
第九节 变更
第八十七条 市级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襄阳市科协同意后,到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八条 市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襄阳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 市级学会注销前,须在襄阳市科协、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条 市级学会经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一条 市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襄阳市科协和襄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通则是市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适用于襄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其中已经加入襄阳市科协成为团体会员的市级学会,还需同时遵守《襄阳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襄科协字〔2017〕96号)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通则经襄阳市科协全委会议通过后试行。
第九十四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襄阳市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