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学会成立流程
2018-03-29 09:40:21作者:来源:点击:
一、学会成立的基本条
1、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拥有学科带头人以及50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单位性质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团体)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学会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学会办事机构有挂靠单位;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学会名称不与市科协已有的学会重复;
9、能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有利于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 学会筹备成立的审批程序
1、 向市科协提交筹备申请书(申请书由拟挂靠单位代办,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理由、工作内容、发起单位、会员发展结构、筹备组成员基本情况等);
2、 向市科协提交以下文件:
(1)学会章程草案;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经费来源情况说明;
(5)拟任理事会成员名册(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6)已联络的会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3、市科协学会学术委员会对拟筹备成立的学会进行审核,并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4、持市科协书面批准文件、筹备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提出筹备成立申请;
5、在市民政局批准筹备成立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学会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
6、学会理事会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名单报市科协,经批准后,理事会正式成立,并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